法規名稱: | 雲林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補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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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95 年 10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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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9 月 0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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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人考一字第1123113074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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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 人事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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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含校長)之出勤、差假,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教師應依規定時間出勤,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並應親自辦理到(退)手續; 但校長不在此限。
前項到(退)手續以紙本方式辦理者,以集中一處為原則,並由專人負責管理。
三、教師每週出勤時數以四十小時為原則。
教師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應配合學校之校務及教學需要實施。
四、於規定出勤時間開始後未到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
五、遲到、早退及曠職(課)達一日以上者,按日扣除薪給;連續曠職期間所含之例假日亦同。遲到、早退及曠職(課)以時計算,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一小時以上不足二小時者以二小時計,餘類推累計滿八小時為一日;其與曠職(課)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課)。
六、教師(含軍訓教官)應按課程表授課,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應於每節授課開始時,在學生點名簿上任課教師欄簽名。
(二) 授課時由教務處負責查堂,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堂授課者為遲到,下課鈴響前離開課堂者為早退,上課鈴響十分鐘後到堂授課, 或下課鈴響五分鐘前離開課堂者視為曠職。
(三) 未經學校同意,自行調(代)課者,以缺課論。
(四) 專任教師(含導師)排課日數,每人每週以五日為原則。
(五) 無故缺課者,除以曠職處理外,並規定時間以書面通知應補授所缺課程。
(六) 請假未符合核支代理(代課)教師待遇(鐘點費)之規定者,所遺課務應作妥適之調配,俟其假滿後另定時間補授課。如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授者,改以曠課處理。
(七) 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校外兼(代)課者,由各該校從嚴議處。
(八) 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處抄送人事單位,並將教師遲到、早退、缺課、曠課等情形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九) 教師對曠職、曠課、遲到及早退之書面通知有異議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經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簽陳學校校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七、教師除娩假及流產假外,其餘假別之登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請假滿八小時折算一日。
(二) 請假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八、教師對應參加之各項集會、升降旗、考試監考及其他活動無故缺席者以曠職論,由主辦單位將缺席人員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當事人如有異議,應依第六點第九款規定辦理。
九、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因請假,致無法執行行政職務期間連續達一個月以上者,為免影響所兼行政業務之運作,並兼顧核發主管職務加給之公平性,該行政職務得由校長視學校行政業務需要調整改聘其他適當之教師兼任。
十、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出國或五日以上之差假, 應報本府教育處核准;未達五日者,由服務學校自行登記備查。
十一、經本府指派擔任各項教育相關活動工作人員之教師,其奉派公差期間調(補)課、代理(代課)及待遇(鐘點費)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各校對差假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處理者不得派遣。教師差假或加班應事先填具差假或加班請示單,並由單位主管及人事單位分別核章後送請校長核定。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因加班或假日差假之補休,在不影響課務及校務前提下,擇期補休。
十二、因校際間教學需要,經服務學校同意至支援學校兼課,應副知本府教育處。
十三、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休假應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但在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之情形下,各校得於學期期間視實際需要核給休假;惟不得超過全校教職員工應給休假人數三分之一。
十四、教師請假期間之調(補)課、代理(代課)及待遇(鐘點費)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教師請假由學校校長依教師請假規則自行核定,並登記備查。
十六、教師申請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辦理。
十七、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非公務事由赴大陸地區,依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因公務事由出國(境)者,依雲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境)案件處理注意事項及前項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八、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代理教師,出勤比照專任教師,給假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惟依規定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休假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