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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主任:吳建賢

 

 ●行政支援教學,推動整體參與校務

 ●鼓勵教師進修,提升教學品質

 ●實施正常教學,創新教學方法

 ●推動『教、訓、輔』合一,發展適性教育

 ●注重班級經營,落實生活教育與安全教育

  

辦公室電話:05-582106011

  • 日期:111-03-31
  • 聯絡人:吳建賢
  • 資料來源:縣立興昌國小

1.教育部補助學校教育經費統合網站   https://sca.ntcu.edu.tw/

2.國教署國中小課程教學計畫填報系統 https://teach.cloud.ncnu.edu.tw/login

3.雲林縣科展線上填報 http://120.113.166.104/

4.教育部中小學國際教育2.0全球資訊網  https://www.ietw2.edu.tw

5.「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 https://webap.rusen.stust.edu.tw/Rusenshort/Login.aspx

6.英語課程遠距教學計畫申請 

https://www.coolenglish.edu.tw/eldlp/%e8%a8%88%e7%95%ab%e7%94%b3%e8%ab%8b/

7.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網址:https://unfitinfo.moe.gov.tw/query/logon.jsp

8.各級學校申請外籍教師聘僱許可申審整合系統  https://www.awpft.moe.gov.tw 



  • 日期:111-07-01
  • 聯絡人:吳建賢
  • 資料來源:縣立興昌國小

特教相關計畫

  • 聯絡人:吳建賢
  • 資料來源:縣立興昌國小

教育人員每年參加相關研習(含進修活動)之時數規定如下:

1 、環境教育研習:每年度至少 4 小時。(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第 1 項)

2 、性別平等教育: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 4 小時,教師每年度須參加 2 小時教師研習(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7 條)。

3 、學校衛生相關研習:每二學年 18 小時,適用對象:各級學校健康相關課程教師。(學校衛生法第 17 條第 1 項)

4 、兒童權利公約研習(CRC):每年度至少 4 小時。(臺南市 110 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實施計畫)

5 、生命教育研習:每學年辦理 2 小時教師研習。

6 、家暴防治研習:每學年應有 4 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但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0 條)

7 、家庭教育研習: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家庭家庭教育法第 9 條)

8 、急救教育研習:每年度 4 小時(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 5 條)

9 、資安教育訓練:每學年 3 小時。(資通安全管理檢核要點)

10 、輔導知能研習:每年度 3 小時。(學生輔導法第 14 條第 4 項)

11 、特教研習:每年度 3 小時。(特殊教育法第 15 條)

12 、交通安全教育:核心課程研習每學年至少 4 小時(交通部 109 年度年終視導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 安全改進方案』)

13 、職安訓練:每人每三年至少須參加三小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33 條規定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 條、第 17 條規定)

14 、校園學生自我傷害辨識與防治處遇知能研習:每學年須達 4 小時。

 

線上研習網站:

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 https://elearn.epa.gov.tw/

教師 E 學院 https://ups.moe.edu.tw/mooc/index.php

E 等公務園學習平台 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

教育部特殊教育數位課程平臺 https://specialeduelearning.moe.edu.tw/mooc/index.php

  • 聯絡人:吳建賢
  • 資料來源:縣立興昌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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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縣立興昌國小
法規名稱: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
公發布日:民國 99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0991000039號
法規體系:教育類

第 1 條
為辦理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聘約事宜,並為保障學生學
習權益、維護教師權利,顧及學校行政運作順暢、促進教育發展,依教師
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由本府與本縣教師會協議訂定本聘約準則



第 2 條
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本準則,與學校教師會協議後提經校務會議訂
定或修正學校教師聘約。尚未成立教師會之學校,其學校教師聘約之訂定
及修正應與教師代表協商後提經校務會議訂定。協議有爭議時,應由雙方
、本縣地方教師會及本府協商解決。 
學校教師代表由全體編制內專任教師相互推選之。


第 3 條
聘約於有效期間因教師法及其相關法令修正,或因權利義務關係有調整事
項須修改聘約時,應依前條程序辦理,學校並應於十日內書面通知教師,
教師得重新簽訂聘約條款,惟對前述修改聘約條款之承諾應於三十日內為
之;其聘任期限與原聘期同。


第 4 條
教師聘約應以書面為之,聘約內容應包括:當事人、聘期、工作條件、工
作內容、違約罰則、聘約修改、爭議處理及訴訟管轄法院等項目。其他內
容各校得因應個別情況增列約定之。但不得違反本準則及法律規定。


第 5 條
教師之聘任於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通過後,學校
應於二十日內書面通知教師決議結果及簽定聘約日期。 
教師之聘期如下: 
一、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起聘日期為每年八月一日。
二、於學期中初聘者以其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聘期至當學年度七月三十
    一日止。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優先輔導遷
    調或介聘之教師,申請參加縣內介聘時,其在原校服務之年資得依縣
    內相關介聘辦法之規定予以併計。


第 6 條
教師接到聘書後應於十日內將應聘書回執送交學校。逾期仍未應聘者,學
校應依教師所留之住居所所在地通知教師,經通知逾十日仍未應聘者視同
不接受聘書。 
學校初聘教師時,應隨附教師權利義務之相關法令及學校章則。


第 7 條
教師於聘約到期,不願接受續聘或學校不再續聘時,雙方應於每年六月三
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對方,始得為之。 
教師因故必須提前終止或解除聘約,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經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辦理。 
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參加教師公開甄選,應事先向學校報備。但聘約屆
滿當年不在此限。 
學校應於教師辦妥離職手續後給予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 
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法決議辦理。


第 8 條
教師於學校服務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教師應遵守教育宗旨,為學生表率。
二、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經營、認真
    進行評量,並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
三、教師擔任導師、實習輔導教師及兼任(辦)行政工作,由校長依法令
    規定辦理。
四、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有從事研究、進修、編選教材之權利與義務。未
    兼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依教育部及本縣訂定相關返校
    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或補充規定辦理。
五、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
    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
六、教師兼任其他工作或職務,或兼任校外課程,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七、教師應遵守學校章則及各級學校教師會訂定之教師自律公約。
八、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之特別規定。


第 9 條
教師受刑事判決確定或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或違反第
十七條之情事,尚未達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程度者,得依法令規定視
其情節予以懲處。


第 10 條
教師有參加校務會議及提案、討論、議決學校章則及各項辦法之權利與義
務。 
校務會議依法令所作成之決議,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均應遵守。


第 11 條
擔任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之教師,有善盡職責之義務。其執行教評會
職務時, 
學校應給予公假,並協助安排調課或代課。


第 12 條
學校應依課程綱要,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公開原則妥適編排教師應授課科目
,原則於開學前一個月,將教師授課科目、年級通知教師。


第 13 條
教師授課時(節)數之編配,由學校依據法令及員額編制(含兼任、代理
代課教師、兼行政人員及特殊班相關專業人員),與學校教師會或尚未成
立教師會學校之教師代表共同訂定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修改時
亦同。 
教師兼任本縣地方教師會職務時得酌減其授課時(節)數,其標準由本府
與本縣地方教師會協商訂定之。


第 14 條
學校應與教師會或尚未成立教師會學校之教師代表依法或聘約共同訂定職
務分配要點,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學校教師代表由全體編制內專任
教師相互推選之。


第 15 條
教師請假應依教育部訂定之教師請假規則、本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出勤差假管理補充規定辦理。


第 16 條
教師與學生家長就學生教育各項事宜相互溝通時,如有必要得請求學校協
助與家長協商。


第 17 條
教師應本教育專業原則就學生特質及教材斟酌教學及評量之實施方式,並
不斷檢討改進追求專業成長。 
學校應配合教師教學正當要求,教師亦應接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基
於提昇教學品質所進行之教學專業視導。


第 18 條
教師在保障學生學習權之前提下,得本專業自主之原則,考量學生學習特
質,自行編選補充教材、設計學習活動及教學評量方式。 
學校有配合教師教學及輔導正當要求的義務。


第 19 條
教師執行教學或行政工作,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涉訟時,學校應主動協助
教師處理訴訟相關事務。


第 20 條
本準則自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 聯絡人:吳建賢
  • 資料來源:縣立興昌國小
法規名稱:雲林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民國 95 年 10 月 04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一字第1123113074號函
法規體系:人事類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含校長)之出勤、差假,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教師應依規定時間出勤,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並應親自辦理到(退)手續; 但校長不在此限。

前項到(退)手續以紙本方式辦理者,以集中一處為原則,並由專人負責管理。

三、教師每週出勤時數以四十小時為原則。

教師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應配合學校之校務及教學需要實施。

四、於規定出勤時間開始後未到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

五、遲到、早退及曠職(課)達一日以上者,按日扣除薪給;連續曠職期間所含之例假日亦同。遲到、早退及曠職(課)以時計算,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一小時以上不足二小時者以二小時計,餘類推累計滿八小時為一日;其與曠職(課)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

六、教師含軍訓教官應按課程表授課,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應於每節授課開始時,在學生點名簿上任課教師欄簽名。

(二) 授課時由教務處負責查堂,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堂授課者為遲到,下課鈴響前離開課堂者為早退,上課鈴響十分鐘後到堂授課, 或下課鈴響五分鐘前離開課堂者視為曠職。

(三) 未經學校同意,自行調(代)課者,以缺課論。

(四) 專任教師(含導師)排課日數,每人每週以五日為原則。

(五) 無故缺課者,除以曠職處理外,並規定時間以書面通知應補授所缺課程。

(六) 請假未符合核支代理(代課)教師待遇(鐘點費)之規定者,所遺課務應作妥適之調配,俟其假滿後另定時間補授課。如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授者,改以曠課處理。

(七) 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校外兼(代)課者,由各該校從嚴議處。

(八) 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處抄送人事單位,並將教師遲到、早退、缺課、曠課等情形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九) 教師對曠職、曠課、遲到及早退之書面通知有異議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經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簽陳學校校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七、教師除娩假及流產假外,其餘假別之登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請假滿八小時折算一日。

(二) 請假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八、教師對應參加之各項集會、升降旗、考試監考及其他活動無故缺席者以曠職論,由主辦單位將缺席人員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當事人如有異議,應依第六點第九款規定辦理。

九、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因請假,致無法執行行政職務期間連續達一個月以上者,為免影響所兼行政業務之運作,並兼顧核發主管職務加給之公平性,該行政職務得由校長視學校行政業務需要調整改聘其他適當之教師兼任。

十、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出國或五日以上之差假, 應報本府教育處核准;未達五日者,由服務學校自行登記備查。

十一、經本府指派擔任各項教育相關活動工作人員之教師,其奉派公差期間調()課、代理(代課)及待遇(鐘點費)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各校對差假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處理者不得派遣。教師差假或加班應事先填具差假或加班請示單,並由單位主管及人事單位分別核章後送請校長核定。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因加班或假日差假之補休,在不影響課務及校務前提下,擇期補休。

十二、因校際間教學需要,經服務學校同意至支援學校兼課,應副知本府教育處。

十三、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休假應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但在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之情形下,各校得於學期期間視實際需要核給休假;惟不得超過全校教職員工應給休假人數三分之一。

十四、教師請假期間之調()課、代理(代課)及待遇(鐘點費)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教師請假由學校校長依教師請假規則自行核定,並登記備查。

十六、教師申請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辦理。

十七、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非公務事由赴大陸地區,依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因公務事由出國(境)者,依雲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境)案件處理注意事項及前項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八、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代理教師,出勤比照專任教師,給假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惟依規定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休假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八條。

  • 聯絡人:吳建賢
  • 資料來源:縣立興昌國小
法規名稱:雲林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一字第1112425232號函
法規體系:教育類


ㄧ、為規範雲林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安排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並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考量高級中等學校階段學生身心發展需求、學校條件、社區特性、校園安全、交通狀況、家庭需求及其他相關因素,以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強化主動學習、提升學習品質為主要目的,並兼顧師生互動、班級經營及生活教育需求。

三、依總綱之規定,學習節數每週三十五節,其中包括必修與選修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

    前項學習節數,每日排課以七節為原則;學校有特殊需求者,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並留校備查。

四、學生學習節數每節上課五十分鐘,學校得視課程安排需要,於學習總節數及時數不變下,彈性調整課間時間,以利統整與教學之實施。

五、學校得訂定學生每日上學及放學時間;因代表隊培(集)訓、學校重要活動或其他特殊需求,在學生安全無虞前提下,學校得調整部分上、放學時間。

六、學生因個人或家庭特殊因素,須提早上學或延遲放學時,學校應本維護學生安全之責,提供適當安置場所或相關措施。

七、學校於上午第一節開 始上課以前,每週得實施全校集合活動至多一日;當週其餘日數,應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學生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抵達上課地點即可。

    學校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不得對學生實施任何學業成績評量

八、非學習節數之時間及活動內容,由學校依本注意事項納入作息時間規劃辦理

九、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

    前項管教措施,以運用正向管教措施為主,並得運用其他一般管教措施,惟僅限於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或靜坐反省。

十、學校實施課業輔導,實施類別及方式如下:

(一)課後輔導:實施內容為課業複習及相關補充課程,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目教學進度表所定之課程內容,且不得對學生實施列入學業成績計算之評量。輔導課程結束時間不得逾下午五時三十分,每週不得逾五日,全學期不得逾九十節,且不得於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實施。

(二)寒假學藝活動:總時數以四十節為原則。

(三)暑假學藝活動:總時數以一百二十節為原則。

(四)留校自習:由學校提供學生留校自習場所,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強迫參加,且不得上課或考試,並需有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或家長在場督導,負責安全、秩序之維護。除得酌收水電費外,不得另行收費。

十一、學校遇特殊情形,須暫時調整學生在校時間,得在規定時間範圍內自行變更,惟不得影響學生上課總節數,且須與相關學生及家長充分溝通後實施。

十二、學校於假日辦理半天(或全天)之全校性活動,應明訂於每學期之學校行事曆中,並於適當時間向家長說明,俾家長妥為因應。活動辦理完竣,學校得於一週內辦理全校師生補假半天(或全天),免報雲林縣政府備查,惟應以書面通知家長,於補假當日安排學生自行學習並指導學生注意居家安全。

十三、學校設有進修部、其他學制或班別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十四、學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與學生、教師及家長充分溝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五、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其他之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