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雲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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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91 年 10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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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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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教學一字第1092403762號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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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 教育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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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
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與學生學習輔導之依
據,依據教育部訂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
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與
教學政策。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
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1.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
所融入之議題。
2.內涵:包括學習表現、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
、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
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四、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
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並重。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五、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點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
採取下列多元且適當之評量方式: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
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
量表及其他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性目標,採書面報
告、口頭報告、聽力與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賞、
行為觀察及其他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測
驗、表現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
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
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六、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
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
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前項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均應符
合第四點第四款最小化原則;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七、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如下: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老師評量,學校各領域小組應
針對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目標,共同研議規劃各領域
之課程計畫及評量計畫(含評量範圍、方式、時間、定期評量次數、模
擬考辦理次數及審題機制等),融入課程計畫送本府審查,且應於每學
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並公告週知。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
課程之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應,加以評定。
八、學生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於國民中學階段修習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
者,其職群所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應包括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總成
績,並按抽離課程節數占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總節數之比率計算。
九、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
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
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
描述學生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學習
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學生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之成績未達前項及格基準者,得予補考,其補考之成績
,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補考及格者,以本點第三項所定及格基準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該領域學習課程或彈性學習課程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
績擇優登錄。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點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
,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十、國民中小學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依下列基準辦理及紀錄:
(一)本縣國中應依「雲林縣國中辦理學生獎懲實施作業流程」之規定,辦理
學生獎懲實施、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等事項,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依
規定程序審核通過者,註銷其紀錄。
(二)學生日常行為表現,導師應考量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及
社會背景等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
並得視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及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之資料等,依檢核
表以文字詳實描述。
十一、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評量,分下列各領域辦理:
(一)國民小學階段(領域學習課程分列如下,惟國民小學一至二年級統合
社會、自然科學、藝術及綜合活動領域為生活課程):
1.語文領域。
2.數學領域。
3.社會領域。
4.自然科學領域。
5.藝術領域。
6.綜合活動領域。
7.健康與體育領域。
(二)國民中學階段:
1.語文領域。
2.數學領域。
3.社會領域。
4.自然科學領域。
5.藝術領域。
6.綜合活動領域。
7.科技領域。
8.健康與體育領域。
十二、國民中小學學生學期成績,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平時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各項課程成績評量所佔比
例,由學校依課程內容自訂。
(二)學期總成績,為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
,所得總和再以每週領域學習課程總節數除之。
(三)彈性學習課程之學期總成績,得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十三、國民中小學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全部或部分領域學習課程之定期評量,經學校
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該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
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喪、病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事假請假缺考者,其成績由學校視實際情形決定。
十四、定期評量之實施,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為顧及學生學習評量品質,學校應配合學校編制之規模組成命題及審
題小組,建立命題與審題機制,並將相關辦法明訂於學校成績評量實
施辦法中。
(二)教師於設計評量試題時,須依據學生實際情況調整,並兼顧評量內容
之難易度及鑑別度。
(三)學校教育人員必須遵守迴避及保密原則。
(四)學校應視其學生評量結果,建立補考機制,並將相關辦法明訂於學校
成績評量實施辦法中。
十五、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涉及團體補考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學校或班級為補考單位。
(二)當次定期評量,學校應編製難度相近,份數足夠之複本試卷。
(三)學校應於補課完畢一週內完成當次定期評量補考事宜。
(四)學生評量成績依補考實得分數計算,以符合公平原則。
十六、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
,對需予協助者,應建立並確實落實預警機制及輔導措施,設立學生學習評
量輔導小組,並於每學期應針對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
結果未達及格標準之學生名單召開成績評量輔導小組會議,並邀原任課教師
、未達及格學生及學生家長出席,共同研擬輔導與補救改進措施。
授課教師應視學生評量情況,調整課程計畫及教學方式,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鼓勵學生參加補救教學方案。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
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十七、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資訊化列入檔案存檔,國民中學部分,
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成績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
學務(教導)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國民小學部分,由各
班導師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本府另訂之。
十八、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
校排名。
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除量化紀錄外,應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
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議。
十九、學校應依定期評量後學生各領域分數分布情形,檢視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
其學校教學課程計畫及評量計畫擬訂及推動之參據。
二十、國民中小學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
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一、技藝教育學程(班)、藝術才能班、特殊教育(班)等學生之成績評量方
式,由本府另訂之。
二十二、藝術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及綜合活動領域之評量方式配合十二年國教之
實施依本縣均衡學習辦法辦理之。
二十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
,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
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成績:
1.國民小學階段:領域學習課程之語文領域、數學領域、社會領域、
自然科學領域、藝術領域、綜合活動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七領域
,至少四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達丙等以上。
2.國民中學階段:領域學習課程之語文領域、數學領域、社會領域、
自然科學領域、藝術領域、綜合活動領域、科技領域、健康與體育
領域八領域,至少四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達丙等以上。
二十四、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
及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
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
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二十五、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應教育會考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
式,得辦理模擬考,其辦理次數,全學期不得超過二次。模擬考成績不得
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
前項模擬考,國民中學除自行或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外,不得協助其他機構
、團體或個人辦理。
二十六、本縣各級中小學應依本要點訂定學校成績評量實施辦法,並公告週知。